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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
第 8 條
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:
4、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、機構及勞工團體,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。
10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。
11、農會、漁會、工會、商業會、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,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、漁會、合作社、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,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。
12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,其收入除支付標售、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,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。
18、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。
19、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;農、漁民銷售其收穫、捕獲之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。
20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。
21、稻米、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。
27、肥料、農業、畜牧用藥、農耕用之機器設備、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、電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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